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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东我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》

信息来源:完美体育 发布日期:2023-05-25

全校各单位:

  《广东我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 订)》已经第 270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。

      附件:广东我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(修订)

广东我院 2021 年 8 月 30 日

附件

广东我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 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订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广东我院的中心工作,为了规范教 学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与教学 事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:从事我校校内教学工作的教 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。

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

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, 规范管理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避免发生教学差错与教 学事故。

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初步认定教学 差错与教学事故。成员由分管副校长、教务处、质评中心、相关 二级学院、人事处组成;其中分管副校长任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 认定小组组长,教务处负责组织、落实。 第五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

(一)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 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。

(二)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。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 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,不履行岗位职 责,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行为。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辅助人员 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在教学、教育管理、教学服务工作中, 违背教育教学规律,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不履行岗位职责,不遵 守有关规章制度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。

第六条 广东我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如 下:

(一)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由所属部门自事件发生起一周内 负责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。

(二)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所属部门提供的情 况说明进行调查,做出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初步认定,并提出处 理意见。

(三)将处理意见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报。

(四)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。

第七条 下列情况均为教学差错:

(一)任课教师在开学后第四周仍未将教学基础文件交二级 学院(部)。

(二)任课教师、监考人员迟到、中途离岗或早退,时间在 5 分钟以内。

(三)任课教师、监考人员玩忽职守,做与教学、考试无关 的事(如接打手机、闲聊、玩电子产品等)。

(四)无正当理由,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成绩。

(五)考试命题题量不足或考试内容知识覆盖面过窄,致使 半数以上考生在考试时间过半前提前交卷。

(六)教学管理、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 未按职责要求做好教学准备工作(如课室、设备、卫生、教材供 应等教学保障),而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
(七)已办妥调课、停课、补课手续的课程,二级学院(部) 相关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
(八)未按规定办妥借用手续,违规占用教学场所,影响正 常教学秩序。

(九)其他影响教学运行,由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初步确认为教学差错的。

第八条 下列情况均为一般教学事故:

(一)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差错 2 次为 1 次一般教学事故。

(二)教师无正当理由,不接受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。

(三)任课教师、监考人员迟到、中途离岗或早退,时间在 5-15 分钟以内。

(四)未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,任课教师擅自改变教学安排 (如擅自调课、停课、变更教学场地等)。

(五)教师或实验员不按照实验室规程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 备和指导工作,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;或无视实验室安全, 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,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安全事件。

(六)任课教师随意交由不具备阅卷资格的人员评阅学生试 卷或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,随意更改学生考试、考查成 绩。

(七)未按学校教学安排完成本职要求工作(如考试、监考 人员安排及教学安排错漏、教学准备保障不到位等),对教学工 作造成一定后果的。

(八)其他影响教学运行,由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初步确认为一般教学事故的。

第九条 下列情况均为严重教学事故:

(一)一学年内累积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2 次为 1 次严重教学 事故。

(二)在教学过程中,散布、宣扬违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四项基本原则、公民道德以及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当观点和言论。

(三)体罚学生,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,造成严重后果。

(四)任课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,擅自更换教学内容,严重偏离教学目标和要求,造成严重影响。

(五)任课教师、监考人员迟到、中途离岗或早退,时间在 15 分钟以上。

(六)任课教师、实验室管理人员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 任,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。

(七)各教学环节(各类教学、指导学生学习、实践工作)中教师的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。

(八)任课教师、命题教师、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泄露考题;或因过失导致试卷出现严重问题,造成严重后果;或 伪造、虚报学生成绩的。

(九)未按学校教学安排完成本职要求工作(如擅自缺课或 缺监考等),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(十)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 配合,或者态度恶劣,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。

(十一)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、处理。

(十二)其他影响教学运行,由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 组初步确认为严重教学事故的。

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

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

(一)发生教学差错,由教学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当事 人进行批评教育,并在当事人所在的中层部门内部通报;发生一 般教学事故,在全校通报批评,经济方面的处罚按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;发生严重教学事故,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,经济方面 的处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对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、处理教学差 错与教学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、报复,但尚未触犯国家 法律的,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,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部门和各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人员 发生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,负责督促当事 人如实填写《广东我院教学差错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 表》,认真查清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、经过及其对教 学工作的影响程度,提出处理意见,并将《广东我院教学差 错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》及时报教务处,教务处组织教 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会议认定,通报教指委,并报校长办 公会议审定。

第十二条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。

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学校的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意 见不服,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如遇教学环境或教学 规律变化再予以修订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广东我院教 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粤金院〔2017〕121 号) 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