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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东我院教材管理办法》

信息来源:完美体育 发布日期:2023-05-25

全校各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教材管理工作,制定了《广东 我院教材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已经第 20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
附件:广东我院教材管理办法

广东我院 2018 年 7 月 10 日

附件

广东我院教材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教材管理工作,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 想工作的意见》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 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根据《广东我院本科人才培 养方案》在课程教学中使用的教学用书(含教学主要参考书、讲 义、音像材料、教学图册等)。

 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

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严格审核、保证质量,应坚持以下原 则:

(一)正确导向原则。教材选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 导,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思想认 识,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育人为本。杜绝有意识形 态问题的教材进入课堂;

(二)适用原则。教材选用应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, 结合学科发展与课程建设需要,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, — 3 — 选用学科领域内经典教材,并充分注意前沿学科的发展与更新。 前沿学科发展更新较快的,则应选用新近出版或新修订的教材;

(三)选优原则。在同类教材中,优先选用“马克思主义理 论研究和建设工程”(以下简称“马工程”)重点教材、国家级 规划教材、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、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等;

(四)统一原则。同一门课程,不同的任课教师应选用同一 部教材,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不同教材的应报教务处批准。

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教材的选用管理及监督, 负责做好教材出版信息的收集、整理和发布工作, 为教学单位选 用教材提供参考;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教材建设委员会, 是教材选用工作的业务指导机构,负责教材选用工作的指导、咨 询、审议和评估。

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材的选用与审定,成 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,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,依据 教材选用原则认真论证、审定教材。

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是教材选用的直接责任人。课程任课教 师、教研室(系)负责向教学单位推荐拟选用的教材,所推荐教 材经课程负责人、专业负责人和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审定后,方可 报送教务处征订。审定后的课程教材不得因任课教师的变动而随 意改变。

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宣部、教育 — 4 — 部指定的教材;涉及国家主权、安全及民族、宗教等内容的课程, 统一选用由国家统一编写、统一审查的教材。

第八条 如课程选用境外原版教材(含影印版或复印资料), 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工作小组要对教材的政治性、思想性、科学 性和适应性进行全面审查,并形成书面使用审查意见,提交学校 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。

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材选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之后在教材征订期内报送教务处。教务处及时汇总、初审之后报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教材选 用计划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,教学单位须提出变更理由并报 教务处批准。

第三章 教材的征订、采购及领取

第十条 教务处应按照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征订计 划,根据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及时征订教材。教学单位和学生不得 擅自组织征订或采购教材。

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教材出版发行情况及我校教学实际,每 学期教材征订时间一般在 5 月份和 11 月份。教学单位要根据本 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提前选配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开设课程所 需教材。

第十二条 教师使用的教材,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量征 订。一般情况下,教务处只征订下一学期学生和教师所需的教材, — 5 — 并及时向教学单位通报教材订购情况;如在放假前一周内不能在 教材科领用备课教材,教师可向教材科申请自购备课教材,购买 费用从教材经费支出。逾期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者报送后更改征 订计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承担。

第十三条 计划外学生教材征订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 学生购买未列入计划的教材和教辅材料,违者将报学校有关部门 处理。 第十五条 教师所用教材以教学单位为单位领取,学生所用 教材以班级为单位领取。

  第四章 教材的经费管理

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教材供应商进行教材发放、退换 与结算工作。

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教材原则上由教材科统一购买,每学期 结算一次。因特殊原因教师自购备课教材,应及时到教务处教材 科办理报销手续。教材经费结算按学校财务制度及教材供应合同 条款严格执行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时缴纳教材费。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, 每学期按照实际领取教材数量、价格以及教材供应合同上的折扣 率,与教材供应商结算。

第十九条 因征订错误导致教材退换所产生的费用,或者因 — 6 — 教材无法退还供应商所造成的损失,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因毕业、转学、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,须 及时办理教材费结算。结清教材费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广东我院 教材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粤金院〔2011〕83 号)同时废止。